LIFT電梯指令 2014/33/EU 于2016年4月20日開始強制執行,完全替代舊版指令95/16/EC Lifts, 沒有過渡期。
電梯指令適用于在永久性建筑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機,并且也適用于列入附錄Ⅳ中用于這類升降機的安全性部件。
注:電梯是指服務于建筑物內若干特定的樓層,其轎廂運行在至少兩列垂直于水平面或與鉛垂線傾斜角小于15°的剛性軌道運動的永久運輸設備。
CE認證是歐盟產品的強制性認證,針對的是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所有產品。
LIFT是CE認證下的一個指令,LIFT電梯指令 2014/33/EU 適用于在永久性建筑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機。
CE認證包含的指令如下:
| LVD低電壓指令 2014/35/EU | EMC電磁兼容性指令 2014/30/EU |
| MD機械指令 2006/42/EC | PPE個人防護設備指令 2016/425/EU |
| CPR建筑產品指令 (EU)305/2011 | PED壓力設備指令 2014/68/EU |
| LIFT電梯指令 2014/33/EU | EN71玩具指令 2009/48/EC |
| ATEX防爆指令 94/9/EC | RoHS有害物質限制指令2011/65/EU |
| MDR醫療器械指令 2017/745/EU | RED無線設備指令 2014/53/EU |
1、 本指令適用于在永久性建筑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機。并且也適用于列入附錄Ⅳ中用于這類升降機的安全性部件。
2、 就本指令而言,“升降機”的旨意是指用于特定高度的一種器具,具有一臺沿著剛性的與地平面的夾角大于15度斜面的導軌移動的載車,并且是按預定用途運送:──人員; ──人員和貨物; ──若載車容許時,貨物單獨運載,此乃指一個人可以毫無困難地進入載車,并且適于控制器位于載車內或一個人到達車內。 沿著固定路線移動而不是沿著剛性導軌移動的升降機,應包括在本指令的適用范圍之內(例如:剪刀式(分離式(scissor)升降機)。
3、(1) 鎖定上下著地門的裝置。
(2) 附錄Ⅰ的3.2節所述的防止載車掉落或防止載車未受抑制的向上運動的防止掉落裝置。
(3) 限制超速裝置。
(4) (a) 能量蓄積減震器 :或者是無襯墊的;或者帶反回運動的減震器。 (b)能量消耗減震器。
(5) 用作防止掉落時裝有水壓千斤頂的安全裝置 (6) 帶電子元件安全開關形式的電氣安全裝置。
不適用范圍
1、國有或私人運輸人員的纜索鐵道車,包括電纜車;
2、為軍用和警察用為目的而專門設計和建造的升降機;
3、礦山升降機;
4、劇院升降機;
5、裝于交通工具上的升降機;
6、連在機器上并且是專門用于進入車間的升降機;
7、齒軌和齒輪載車;
8、施工現場用于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與貨物的升降。
(1)整梯認證模式
1. Module B(Annex Ⅳ)+Final inspection for lifts(Annex V) (型式檢驗+最終檢驗證書);
2. Module B(Annex Ⅳ)+E(Annex X) (型式檢驗+最終檢驗和試驗的質量保證模式);
3. Module B(Annex Ⅳ)+D(Annex XⅡ) (型式檢驗+生產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
4. Module G(Annex VⅢ) (單臺驗證);
5. Module H1(Annex XⅠ) (全面質量控制-設計、生產、安裝、服務全過程)。
(2)電梯部件認證模式
1. Module B(Annex Ⅳ)+C2 (AnnexⅠX) (型式檢驗+最終產品的隨機抽檢);
2. Module B(Annex Ⅳ)+E (Annex VⅠ)(型式檢驗+最終檢驗和試驗的質量保證模式);
3. Module H (Annex VⅡ)(全面質量控制-設計、生產、安裝、服務全過程)。